各系(部):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地方高校资助经费(第二批)的通知》(琼财教[2014]15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院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发放标准
(一) 国家励志奖学金
参评学生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注册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我院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226人,每生每年5000元,该笔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二) 国家助学金
参评学生为我院在籍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我院2013年国家助学金名额为1691人,分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500元,特殊困难每生每年350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到学生银行卡,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皆发放1000元,2014-2015年第二学期一般困难学生发放1500元,特殊困难学生发放2500元。
(三) 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参评学生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在籍注册(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我院2014年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名额为48人,每生每年4000元,该笔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二、评定办法及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参照《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在“学工在线”的“规章制度”中下载)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 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自觉遵守《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上学年内没有任何违纪受处分的情况。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要求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良好以上。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要求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上学年内没有任何补考科目,平均分达80分以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4、家庭经济困难(具有当地民政部门的贫困证明),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无酗酒、请客、购买穿着名牌服饰、使用高端电子产品等奢侈行为(特殊专业可酌情考虑)。
5、如参评学生人数超过国家下发名额,将按成绩高低进行筛选。如遇同分情况,将按该生平时表现、综合测评成绩及获得奖励情况进行筛选。
6、在同等条件下,各级优秀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三)奖助学金的评选必须遵照《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流程》及《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流程图》(在“学工在线”的“规章制度”中下载)的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奖资格并进行纪律处分。贫困学生的认定要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一般困难以当地民政部门的当年证明原件为准,并加盖公章。特殊困难学生除当地民政部门证明外还必须提供各种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证明。特殊困难学生包括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注意事项
(一)、各系部要在本系各班级进行广泛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资助政策的变化及评审条件,结合资助工作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使学生理解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亲切关怀。
(二)、同一学年内,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生皆可同时申报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不能同时申报。
(三)、各系(部)要规范填写并上报材料。
1、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加盖教务处公章的成绩单。
2、申报国家助学金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申报海南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加盖教务处公章的成绩单。
4、各系部把已认定的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并填写《2014年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2014年度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2014年获得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及系部评审报告,并于2014年10月30日前报送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把备案表的电子文档一并拷贝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材料的表格可到“学工在线”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申报材料可以是传真或复印件,但证明材料必须为加盖公章的当年原件,复印件及传真件无效。
(五)各项奖助学金发放后,各系部要正确引导和教育受资助学生缴清所欠的学费和合理地使用奖助学金。
(六)上学年受纪律处分和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参加评选。 公示期间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65915023(学生工作处),65911255(纪检监察处),监督举报邮箱:xsczzk@163.com。接受同学们的监督。
附件: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