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切实做好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鼓励和引导我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根据《海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范围
我校2016年及其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一)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创业,并连续不间断工作或创业满3年。
(二)本通知所称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海南省的原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其他市县民族乡镇地区、三沙市所辖地区和其他艰苦边远地区。
1.原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包括五指山市、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等10个市县。
2.其他市县民族乡镇地区包括儋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万宁市长丰镇、礼记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琼海市会山镇,屯昌县南坤镇,陵水黎族自治县的民族乡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三亚市的少数民族聚居地(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3.三沙市所辖的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
4.其他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海南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艰苦边远地区。
(三)本通知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1.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二、资助标准
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创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专科生(含高职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三、申请补偿代偿的佐证材料
(一)申请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要提供就业佐证材料(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或单位录用证明)、连续3年社保缴纳记录(海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及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基数清单)和工资流水(银行流水仅打印收入明细)。
(二)申请创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创业满3年(含在孵化机构中创业的时间),需要提供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农村电子商务)的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并提供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
(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派驻至县人民政府驻地之外的边远地区乡镇单位工作的,需提交原单位派出工作情况说明。
(一)申请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要提供就业佐证材料(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单位录用证明)、连续3年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流水。
(二)申请创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创业满3年(含在孵化机构中创业的时间),需要提供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农村电子商务)的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并提供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
四、申请和发放程序
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递交《海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或创业3年及以上的佐证材料原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申请表中填写清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名称、代偿资金还款的指定的账户。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联系电话65922935。
学校按照《海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收集的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后,报送省级资助部门审核,省财政厅拨付资金后进行发放。
学生工作部(处)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