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切实做好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鼓励和引导我院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根据《海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偿对象和范围
2016年及其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
(一)本通知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本通知所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是指海南省的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其他市县民族乡镇地区以及三沙市所辖地区。
1.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包括五指山市、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等10个市县。
2.其他市县民族乡镇地区包括儋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万宁市长丰镇、礼记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琼海市会山镇,屯昌县南坤镇,陵水黎族自治县的民族乡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三亚市的少数民族聚居地(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三)本通知所称“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是指毕业生毕业当年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不间断工作满3年(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的情形。
二、代偿标准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额度为:
(一)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每人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人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三)研究生每人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三、申请代偿的佐证材料
(一)申请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要提供就业佐证材料(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单位录用证明)、连续3年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流水。
(二)申请创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创业满3年(含在孵化机构中创业的时间),需要提供创立公司(含个体工商户、农村电子商务)的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并提供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
四、申请和发放程序
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海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连续就业或创业3年及以上的佐证材料原件,咨询联系人:谢老师,联系电话:0898-65915023。材料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学校按照《海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收集的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后,报送省级资助部门审核,省财政厅拨付资金后进行发放。
四、工作要求
请各二级学院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这项惠民政策的知晓度,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附件:
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部(处)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