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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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今冬征兵有关政策规定

来源: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  日期:2011-10-21 15:02:29  点击:  属于:征兵报名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男兵征集对象以高中(含高中、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和海岛、边境地区可放宽到初中毕业,放宽的具体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2011年新入高校就读的学生入伍。 
    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后,参加实习至2012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征集重点:2012届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和2011年刚考入大学的一年级新生。 
    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干部的征集,可按此办理。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少数民族青年征集的比例。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多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二、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含高等学校在校生)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大专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放宽到24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岁的2011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女青年为:高中应届毕业生2011年年满17至19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年满20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年满22岁。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11年12月1 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五、征兵阶段和步骤大体安排 
    9月20日至10月31日为准备工作和宣传报名阶段;11月1日至7日为体检阶段;11月8日至25日为政审阶段;11月26日至28日为体检复查阶段;11月29日至12月9日为走访定兵和送审阶段;12月10日至月底为新兵起运阶段。省征兵办统一组织全省应征女青年体检复查的时间拟定于11月19日、20日。各市县的具体征兵任务及征集女兵的组织方法,以省政府、省军区正式通知为准。 
    六、今冬征兵政策新调整 
    一是高校学校在校生重新被纳入征集范畴。今年国防部征兵办明确规定,“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二是女兵征集对象、条件和程序有较大调整。近期,国防部征兵办下发《关于做好女兵征集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10号),对今冬女兵征集对象、年龄、条件、程序及组织方式等进行了明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今冬女兵身高标准已由去年的162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10日至11月2日18时,综合素质考评结合体检工作同步进行。三是部分征兵体检标准有所放宽。主要是对体重、文身瘢痕、耳眼等外科检查项目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参见国征【2011】9号文件。四是高校在校生政审办法发生变化。国征【2011】9号文件明确,对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政治审查,应当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五是推开高中毕业生网上预征工作。国征【2011】6号文件明确,自今年起,开展高中毕业生网上预征工作,主要对象和范围为当年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男性应届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高中往届毕业生也可参加网上预征。 
    今年征集大学生仍然采取网上预征报名的办法,上半年已被预征的学生凭《预征对象登记表》和《补偿代偿申请表》参加冬季征兵,没有预征的学生也要在网上进行补报名。近日国家出台了《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这对激发大学生参军热情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也容易让部分大学生产生“到部队就可以提干”的错觉,防止大学生士兵到部队后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而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自行在网上打印,网址:
,网站内有详细的报名流程介绍。 
    七、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1)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2)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金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学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八、大学生士兵相关政策规定 
    (1)提干政策。大学生士兵提干由以往的二本学历调整为以二本以上为主,把少量特别优秀的三本毕业生士兵也纳入提干范围。(2)考学政策。考虑到三本以上大学毕业生士兵已经接受完整的本科学历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不再重复进行高等教育,不宜纳入考学范围。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3)保送入学政策。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4)选取士官政策。一是优先选取。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部队需求、编制岗位空缺和符合选取条件,原则上可以服役满中级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16年)。二是培养使用。符合士官选取、提干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士兵,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旅)团级单位确定为培养对象,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班长骨干;经本人申请、组织推荐,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以免试进入士官学校学习一年,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三是规范待遇。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参照从地方直招士官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 
    九、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就学就业优惠政策 
    (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5)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十、适龄青年应征入伍具体程序 
    (1)参加兵役登记。首次参加登记的公民在登记后向兵役机关领取兵役证,往年已登记过的公民应持兵役证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考核。(2)参加征兵体检。在参加兵役登记后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接到体检通知后,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兵役证、户口薄和近期一寸免冠照4张到区县征兵体检站体格检查。(3)接受政治审查。经过体检并合格的对象,要接受兵役机关对其进行的政治审查。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4)办理入伍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转党(团)关系、领取被服装具等。在此期间,要十分注意安全,注意饮食卫生,不要远离驻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到。在新兵到达部队一个月内,其家属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按其农业、非农业户口,分别领取“优待安置证”,凭证享受国家给予的优待政策。(5)检疫复查。检疫复查是指新兵到部队后接受身体检查和政治复查。在规定时间内如发现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役的,要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 
    十一、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惩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由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列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给予刑事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十二、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或给予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十三、请各系(部)将此次征兵的有关规定及时下发到各班级,做到每个人都能全面了解征兵的新政策和新规定,为此次征兵工作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十四、报名地点:行政办公大楼一楼保卫处(102室) 
    十五、咨询电话:0898-65910515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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